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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故意伤害案件
来源:颜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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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故意伤害案件

[案情介绍]20163316时许,被害人魏某某前往雨城区草坝镇草坝村6组草坝东街86号附1号彭某某家中等候周某支付工钱。在等候的过程中接到被告人罗某某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1730分许,罗某某来到彭某某家2楼客厅内找魏某某理论,因情绪激动,拿出猎刀砸魏某某的头顶,二人便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罗某某将猎刀展开,分别刺了魏某某左胸部和腹部各一刀。魏某某被刺伤后,罗某某驾车搭乘魏某某前往解放军第三十七医院治疗,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634日,雅安市公安局鉴定部门鉴定意见为,魏某某的死亡原因是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腹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庭审情况]: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620日提起公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罗某某及辩护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勇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出警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报告、法医学活体检验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作案工具猎刀(实物)一把、电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情况说明、关盘制作说明、赔偿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人彭某某、陈某、宴某某、牟某、黄某某、罗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王某某、周某、黎某某、魏某甲、杨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曾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施救,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34日起至202693日止。)

二、没收作案工具猎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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